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体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由与数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十六条第三款; (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