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使用非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养殖;
(三)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从事养殖;
(四)水域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
(五)养殖规模、密度符合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
(六)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符合养殖证规定用途;
(七)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危害水域环境;
(八)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肥料;
(九)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十)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
(十一)有一定的养殖技术条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一条; (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