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及依据
办理条件:
(一)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专用校车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机动车来历合法、具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三)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者具有免税凭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并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通过)第八条、第九条;
(二)《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提交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按填表要求填写,申请表车主签名);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留存原件);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存原件);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存原件);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存原件);
(七)属于警车的,提供《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八)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提供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九)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凭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附: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