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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立案申请办事指南
事项性质
受理机构
克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咨询电话
0452-4329391
办理条件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改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办理流程
当事人提出立案申请——立案庭登记受理——转入业务庭审理(执行)
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起诉或申请适用非诉程序应递交的材料。 1、诉状(申请书)正本及按被告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申请书)均需附有与原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相关的证据复制件。 3、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证明原告(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原告是单位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证明被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并说明相关复印件的信息源。被告(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如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被告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其已歇业状态或已注销登记、被吊销登记的,应提供清算义务人身份资料。 原、被告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4、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至法院的函件。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持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三、当事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执行依据生效证明 3、执行依据副本原件。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须以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再审的案件为限,且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不服的裁判应当是本院作出的一审生效的裁判,一份生效裁判为一宗案件申请。 五、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 2、已生效的本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六、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或申请书及其他文书的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七、当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原件例外)均应采用A4纸张规格。内容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或者打印。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受理地点
克东县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限期限
年审年限
联系方式
0452-432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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