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及依据
办理条件:
居住在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提交材料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和同版光盘刻录的电子版照片、申请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丢失损坏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表》。
联系方式
克东县公安局一楼户籍科
0452--4322660转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