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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新生婴儿落户的办事指南
事项性质
服务
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分(县、市)局户政大队
咨询电话
0452--4322660
办理条件及依据
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落户,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现行户籍管理流程时限规范》
办理流程

     1.新生婴儿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婚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婴儿的姓氏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婴儿的民族,父母不是同一民族,可根据其父母的意见,选择一种民族进行登记。对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出生落户的小孩,未满16周岁的,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2.非婚生小孩落户问题。非婚生小孩落户原则上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情况特殊,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凭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得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为非婚生小孩落户后,要及时通报当地卫计部门。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3.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申报往年出生登记的,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不再要求非落户地一方出具未落户证明。派出所五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大队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4.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由于2014年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往年出生的小孩不予补办。对于无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可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住院纪录、产妇病历、生产纪录等医疗手续办理出生落户。没有医疗卫生部门手续的,一律凭公安机关刑技部门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结果办理出生落户手续。对于家庭确实困难,无法承担亲子鉴定费用,无法鉴定的,可凭社区(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材料、学籍证明及县(市)、区户政(治安)大队综合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派出所五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大队三个工作日审核上报,市局户政支队户籍管理大队五个工作日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落户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或社区(驻村)民警实地调查3人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派出所调查报告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5.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补报出生落户应具备如下手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国外的出生证公证书;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6.集体户口出生婴儿登记。出生婴儿父母系单位、学校集体户口或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要求登记的,依据其《出生医学证明》可在其父或母的集体户口中给予登记,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7.父母为现役军人婴儿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8.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可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收养证》到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收养落户。
提交材料
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被投人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母亲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非婚生婴儿随父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DNA鉴定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父亲配偶同意证明(原件) 4.父亲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16周岁以上申报出生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被投人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无医学出生证明落户 1.住院记录、产妇病例、生产记录等医疗手续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结果(复印件需加盖公章,DNA亲权鉴定结果需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社区(村委会)证明、派出所调查材料、学籍证明及县(市)、区户政(治安)大队综合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 3.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落户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件) 2.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国外的出生证公证书(原件) 4.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集体户口出生婴儿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父母为现役军人婴儿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被投人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收养弃婴落户 1.收养落户申请(原件) 2.民政局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受理地点
县内各派出所(户口所在地)
受理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限期限
年审年限
联系方式
县内各派出所(因办理地点不同,请联系当地派出所) 克东县公安局一楼户籍科 0452--4322660转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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