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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收养继子女的办事指南
事项性质
服务
受理机构
克东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咨询电话
0452---4321806
办理条件及依据
办理条件: 1、被收养人条件: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条件: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办理流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3、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
1、被收养人提交的证件:当事人的户口本,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2、送养人提交的证件:送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同意送养的声明书。 3、收养人提交的证件: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出具离婚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以上证件要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受理地点
克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三楼三号窗口
受理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限期限
年审年限
联系方式
0452---432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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