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以工作调动证明为准)或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原则上可以转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确定转入学校;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家长务工证、居住证、暂住证等)、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确需转学的。 办理依据: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