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单位申办者应在拟办教育机构属地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申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办公地点,并且符合规定的教学、安全、消防等标准;如属租赁,其租赁关系应稳定可靠,与办学年限相符,租期一般不低于1年;
(三)应有与申办内容、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用房(含教室、办公室、实验室或技能训练室等)、教学设施、设备和其它条件;
(四)应有可靠、稳定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经费来源,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五)应有与申办类别相适应、具备上岗资格的学校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核心专兼任教师队伍;学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65岁。 办理依据:《关于印发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黑教法[2005]113号)、《民办教育促进法》、《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