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的规定。 办理依据:申请分立或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达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请设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