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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的办事指南
事项性质
审批
受理机构
克东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15714627915
办理条件及依据
办理条件: 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五项:耕地占用税减免由省、市(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其中纳税人占用耕地1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报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审批→办税服务厅出件

提交材料
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申请减免事项,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即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纳税人,需提供资料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及土地补偿资金支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 1.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需提供资料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及土地补偿资金支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2.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以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有:农用地转用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及土地补偿资金支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单位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有:国土部门办理的临时用地证(原件或复印件);占用补偿协议及复垦协议;土地补偿资金支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未经批准单位占用耕地单位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有:占地协议(合同);地税管理人员的实地调查报告;土地补偿资金支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个人经批准建房或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报耕地占用税。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宅基地申请送审分户明细表等资料。 (六)个人未经批准建房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报耕地占用税。应提供建房者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地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受理地点
克东县地方税务局一楼办税服务厅1号窗口
受理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限期限
年审年限
联系方式
1571462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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