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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审批的办事指南
事项性质
许可
受理机构
克东县环境保护局业务股
咨询电话
0452—4312369
办理条件及依据

办理条件: 1、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2、重新审批、审核。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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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1、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 4、涉及水土保持的,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5、国土、规划、发改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6、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审查意见(需专家审查的项目)及评估报告; 8、涉及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应有总量办的审核意见; 9、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建设单位还应附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法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开发建设单位功能区划性质图纸复印件等),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业主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居委会或社区及四邻的书面意见、生活污水、噪声、油烟处理情况或证明,有油烟污染的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附相关合格证原件等。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受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受理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限期限
年审年限
联系方式
0452—43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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