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2、重新审批、审核。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