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3、纳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排污单位,按规划和计划实施减排项目,达到或实施后可达到减排效果要求;
4、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或已按安装计划及进度实施; 5、依法缴纳排污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