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产品、工艺、设备发生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2、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因异地建设、搬迁、破产、停产或关闭,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3、季节性生产的;
4、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经批准已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5、已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不需单独使用燃煤供热及消烟除尘设施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