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 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 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 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办理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受理→首席代表审核→办结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