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5、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6、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