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采矿权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资料转送相关处室会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由政务大厅直接交主办处室办理统一配号和采矿登记工作。
(2)处室会签。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资料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并将会签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处室会签无异议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实行集中会审,运行程序和时限要求与划定矿区范围会审相同。其中,通过会审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未通过会审,须进一步修改完善资料并重新申请的,由政务大厅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连同申请材料发给申请人。
(4)统一配号。分管厅领导签批后,由主办处室通过互联网将登记数据报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取得采矿权统一编号。
(5)结果通知。对完成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出具《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对未能取得统一配号的项目,由主办处室出具《退回登记申请材料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6)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缴纳采矿权登记有关规费,领取缴费发票;厅财务处审验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处室发送采矿许可证印发信息;政务大厅根据主办处室发送的信息印制采矿许可证,同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权申请人的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受理凭证交主办处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