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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采矿权登记审批流程的办事指南
事项性质
许可
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局
咨询电话
0452-4323387
办理条件及依据
办理条件: (一)采矿权登记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二)已划定了矿区范围,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三)申请登记范围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内; (四)不属于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生产规模合理; (六)对共伴生矿产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七)采矿权申请人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八)满足开采矿产资源在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 (十)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十一)符合开采矿产资源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采矿权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资料转送相关处室会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由政务大厅直接交主办处室办理统一配号和采矿登记工作。
(2)处室会签。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资料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并将会签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处室会签无异议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实行集中会审,运行程序和时限要求与划定矿区范围会审相同。其中,通过会审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未通过会审,须进一步修改完善资料并重新申请的,由政务大厅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连同申请材料发给申请人。
(4)统一配号。分管厅领导签批后,由主办处室通过互联网将登记数据报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取得采矿权统一编号。
(5)结果通知。对完成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出具《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对未能取得统一配号的项目,由主办处室出具《退回登记申请材料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6)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缴纳采矿权登记有关规费,领取缴费发票;厅财务处审验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处室发送采矿许可证印发信息;政务大厅根据主办处室发送的信息印制采矿许可证,同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权申请人的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受理凭证交主办处室备案。
提交材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和成交确认书,价款发票;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8、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9、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0、矿山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11、需交纳采矿权价款的,需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款证明材料; 12、采矿权使用费缴款证明材料; 13、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4、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材料; 1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受理地点
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
受理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限期限
年审年限
联系方式
0452-432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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