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及依据
办理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三)关于委托哈尔滨市等十二市(地)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的函(黑环函[2007]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