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县水务局负责审批的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三)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四)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申请人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