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办理依据: 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