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做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下放县)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文化部有办公平台)经营业户登陆中国文化市场网点在线申请登陆经营业户网站填好点提交即可。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到工商局办理)
(三)管理制度;(企业自制)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到文化部门办理)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六)消防合格、信息安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互联网接入商的批准文件;(分别到消防大队、网监大队、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互联网商家办理)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自制)
(八)企业必备的附属设备:录像、空调、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