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并应在资质规定范围内进行开发项目建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发建设;
(三)存储开发项目资本金。 办理依据: 《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30日内,依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合同,缴纳开发项目综合差价款底价,领取开发项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