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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事项备案的办事指南
事项性质
服务
受理机构
粮食局业务股
咨询电话
0452-4323115
办理条件及依据

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6日公布实施)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者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者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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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 3、证明拥有粮食收购资金的凭证; 4、仓房或者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所拥有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6、拥有粮食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委托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
受理地点
克东县粮食局
受理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限期限
年审年限
联系方式
0452-43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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