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办理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经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一条、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颂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2、《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三章,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第十五条,领取食盐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 3、《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