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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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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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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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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对应行政 |
对应权 |
备注 |
1 |
抽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报告提交情况 |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报告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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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抽查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情况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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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抽查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情况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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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抽查矿业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情况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的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矿业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办理年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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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抽查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占用耕地建设、开采等,造成破坏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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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抽查采矿权人不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对采矿造成地质灾害治理不力情况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应当承担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的义务,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避免或者防止发生次生地质灾害。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采矿权人不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对采矿造成地质灾害治理不力的行为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
采矿权人不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对采矿造成地质灾害治理不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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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抽查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情况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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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抽查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情况 |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通过)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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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抽查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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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抽查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
现场检查及查阅资料 |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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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抽查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情况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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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抽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正)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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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抽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土地附着物造成耕地荒芜情况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五十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由处理土地争议的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耕地荒芜的,对其责任者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及造成耕地荒芜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土地附着物造成耕地荒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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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抽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并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开垦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和禁止开垦的湿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公顷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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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抽查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情况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按应当开垦耕地和复垦面积处以每公顷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且不高于复垦费用的2倍。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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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抽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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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抽查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环境检测工作不配合,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不力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没有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内容情况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已经确认的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保证书的要求,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分阶段治理或者集中治理。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环境检测工作不配合,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不力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没有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内容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环境检测工作不配合,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不力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没有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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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抽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情况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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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抽查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情况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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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抽查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非法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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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抽查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情况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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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抽查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情况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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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抽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情况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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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抽查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情况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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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抽查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情况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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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抽查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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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抽查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情况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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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抽查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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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抽查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情况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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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抽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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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抽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情况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5年5月6日修正)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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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抽查侵占、移动、毁损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地质灾害危险区标志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标志情况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侵占、移动、毁损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地质灾害危险区标志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标志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侵占、移动、毁损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地质灾害危险区标志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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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抽查《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情况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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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抽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情况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2015年5月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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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抽查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情况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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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抽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情况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5年5月6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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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抽查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复垦费情况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复垦费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复垦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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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抽查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况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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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抽查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情况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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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抽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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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抽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情况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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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抽查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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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抽查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情况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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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抽查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情况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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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抽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情况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2015年5月6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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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抽查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要求情况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07月29日修订)第三条第三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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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抽查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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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抽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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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抽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情况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2015年5月6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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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抽查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情况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
现场查阅资料 |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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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抽查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情况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
现场查阅资料 |
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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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抽查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情况 |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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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抽查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情况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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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抽查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情况 |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6日通过)第五十六条 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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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抽查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情况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五十六条 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如数退还或者缴纳,并处以非法截留、挪用、占用和应当缴纳费用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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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抽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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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抽查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0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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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抽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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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抽查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现场检查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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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抽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按规定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情况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按规定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按规定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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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抽查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况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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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抽查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情况 |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13日修正)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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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抽查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情况 |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13日修正)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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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抽查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情况 |
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13日修正) |
克东县国土资源局 |
是否有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
查阅资料 |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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