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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6-12-14 来源: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修订)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克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修订)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克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的处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日通过)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克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

侵害的劳动者的处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克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处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1219日通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6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1219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

克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7

巡视检查的行政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克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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