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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2-21
来源:
克东政办发〔2017〕94号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2017年度城乡
居民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区、村委会:
为减轻参保居民中特殊慢性病患者的诊疗负担,进一步加大医保扶贫的政策惠民力度,根据市医保局《关于申报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齐医险发〔2017〕59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乡参保居民中特殊慢性病患者统一进行鉴定,并负担特殊慢性病门诊环节的部分医疗费用。现将申报鉴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7年特殊慢性病病种
(一)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11种)
①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②各种恶性肿瘤③大器官移植术后④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⑤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⑥糖尿病合并症⑦肝硬化(失代偿期)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⑨系统性红斑狼疮⑩尿毒症11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
普通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
自付比例及门诊年最高结算限额
序号
|
病种名称
|
年最高支付限额(含自付比例)(元)
|
报销比例 (乙类药品先自付15%)
|
1
|
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
|
10000
|
70%
|
2
|
各种恶性肿瘤
|
5000
|
60%
|
3
|
大器官移植术后
|
40000
|
80%
|
4
|
大血管搭桥术后
(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
6000
|
60%
|
5
|
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
6000
|
60%
|
6
|
糖尿病合并症
|
4000
|
60%
|
7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4000
|
60%
|
8
|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
2000
|
60%
|
9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4000
|
60%
|
10
|
尿毒症
|
8000
|
60%
|
11
|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
600
|
100%
|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种)
在普通参保人员11种特殊慢性病的基础上,我县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增加9种特殊慢性病,共计20种,其门诊报销待遇由我县设立的慢性病救助基金予以支付:
①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②各种恶性肿瘤③大器官移植术后④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⑤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⑥糖尿病合并症⑦肝硬化(失代偿期)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⑨系统性红斑狼疮⑩尿毒症⑪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⑫高血压(3级)⑬肺心病(哮喘)⑭风湿类风湿⑮帕金森氏病⑯心肌病⑰肾病综合征⑱甲亢或甲减⑲糖尿病⑳ 精神系统疾病。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①至⑪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
自付比例及门诊年最高结算限额(表一)
序号
|
病种名称
|
年最高支付限额(含自付比例)(元)
|
报销比例(60岁以上的低于70%的按70%)
|
1
|
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
|
10000
|
70%
|
2
|
各种恶性肿瘤
|
5000
|
65%
|
3
|
大器官移植术后
|
40000
|
80%
|
4
|
大血管搭桥术后
(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
6000
|
65%
|
5
|
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
6000
|
65%
|
6
|
糖尿病合并症
|
4000
|
65%
|
7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4000
|
65%
|
8
|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
2000
|
65%
|
9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4000
|
65%
|
10
|
尿毒症
|
8000
|
65%
|
11
|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
1000
|
100%
|
2.我县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的9种特殊慢性病,单独确定待遇支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门诊年最高结算限额(表二)
序号
|
病种名称
|
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
12
|
高血压(3级)
|
1200
|
13
|
肺心病(哮喘)
|
1200
|
14
|
风湿类风湿
|
1800
|
15
|
帕金森氏病
|
1200
|
16
|
心肌病
|
1800
|
17
|
肾病综合征
|
1800
|
18
|
甲亢或甲减
|
1200
|
19
|
糖尿病
|
1200
|
20
|
精神系统疾病
|
1000
|
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结束后,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殊慢性病待遇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再行确定。
二、鉴定的范围对象
克东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均属于特殊慢性病鉴定的申报范围。对于按照规定属于随时申报和鉴定疾病病种的普通参保人员,必须在申报前按照当前的缴费政策缴足380元后方可参与鉴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须个人补缴);对于按照规定属于每年度集中申报和鉴定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当年鉴定合格的,在缴纳下年度参保费用之后,方可享受到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一)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是指在实施手术一年内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病人,可随时到县医保局申报鉴定,鉴定次月起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二)大器官移植术后是指在实施肝、肾、心脏、肺等大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病人,可随时到县医保局申报鉴定,鉴定次月起享受待遇。
(三)大血管搭桥术后是指在实施手术后一年内仍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病人,可随时到县医保局申报鉴定,鉴定次月起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四)各种恶性肿瘤是指在患病后需服用药物治疗的病人,如果参保人员是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确诊患病或待遇终止后病情变化的,可随时到县医保局申报鉴定,鉴定次月起享受待遇,待遇期为3年。
(五)对于以前未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新发病患者,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但目前病情变化已经达到了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本次鉴定可申报所患特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的相应病种。
(六)2016年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大器官移植术后、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病种本次不再重新组织鉴定,下一年度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直至待遇期满为止。
(七)以前享受新农合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重新选择申报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对应疾病的病种或更改疾病病种,按本年度的相关规定申报和鉴定。所申报的疾病病种经鉴定合格后,享受新的待遇,原来的新农合慢性病待遇随之终止。
(八)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次鉴定以县卫计局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个人不需要再行申报鉴定。
三、鉴定申报的时限及地点
(一)申报和鉴定时间
申报时间: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超过申报时限,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组织鉴定时间: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报和鉴定时间延长至12月31日。
(二)申报和鉴定地点
申报地点:
1.城乡普通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及相应证明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带足相关鉴定费用到县中医院开展申报。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及相应证明疾病所需材料(不须个人缴费,详见附件3),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医保局窗口开展申报。
鉴定地点:
1.城乡普通参保人员到县中医院鉴定。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到县人民医院鉴定。
以乡(镇)为单位,由各乡(镇)政府组织辖区内申报特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四、收费标准
(一)为了保证慢性病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要求参加鉴定人员至少由三名专家共同对病情和检查结果进行会诊并出具鉴定结论。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规定,每位参加鉴定的人员均须缴纳60元的鉴定会诊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须个人缴费)。
(二)鉴定过程中,若需施行相关辅助检查,请自费承担:
1.糖尿病:根据鉴定需要查尿分析、肌电图、眼底照相等项。
2.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根据鉴定需要复查头部CT等项。
3.各种恶性肿瘤:根据鉴定需要复查头部或体部CT及彩超等项。
4.肝硬化必检项目:肝功、彩超等项。
5.尿毒症必检项目:肾功、彩超等项。
6.大器官移植术后必检项目:彩超等项。
7.儿童白血病、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血管搭桥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根据鉴定过程实际需要而定。
8.肾病综合征必检项目:肾功等项。
9.甲亢或甲减必检项目:甲功、彩超等项。
10.心肌病必检项目:心电图、超声等项目。
11.肺心病必检项目:心电图、X线检查等项目。
12.其他辅助检查项目,根据鉴定过程实际需要而定。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收鉴定和检查费,由此产生的鉴定会诊费用统一由县财政筹资支付。
五、表格下载和填写
申报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普通参保人员附件5和附件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相对贫困人口附件7和附件8),相关表格需要到克东县政府网站(http://www.cnbjthx.com/)或克东县医保局邮箱(kdybj4323507@163.com,密码4323507)下载并自行打印。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般项目填写要齐全,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准确。
(二)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慢性病,本次鉴定自选一种,参保居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病种进行申报。
(三)本次鉴定目的在于确定参保居民所患特殊慢性病是否需要门诊治疗,并非对所鉴定疾病的诊治行为。所有检查项目不向患者反馈结果,也不为患者提供治疗方案。所申报的材料由县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存档留查,不再返还给本人。
(四)由于病情状况卧床不起,不能到指定医院按时参加鉴定的申报人员,请在《申请表》中相应的栏目内加以注明,我局将协调鉴定医院组织专家分别到申报人员家中上门鉴定。
(五)由于申报人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未提供申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进行鉴定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六、鉴定标准和要求
(一)鉴定标准。普通参保人员11种特殊慢性病的鉴定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种慢性病,鉴定标准依据《克东县2017年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种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2)执行。
(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的鉴定方式。长期异地居住的人员申报之后,可将我县的鉴定标准和鉴定表提供给现居住地的三级医院,由当地三级医院依据我县鉴定标准做出相应检查、出具鉴定结论,并由鉴定医院的医保科签字盖章后,将检查和鉴定结果原件在规定时段内邮寄至申报人在克东县的代办人(单位或家属),再由代办人到县医保局指定的医院予以复核。
(三)特殊病种鉴定要求
申报肝硬化、尿毒症、甲亢或甲减、肾病综合征人员需上午空腹参检。
七、鉴定结果领取
参保居民特殊慢性病鉴定结果由鉴定医院汇总后,报送到县医保局,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将通过乡镇、驻村工作队、帮扶干部三个环节发放到其手中,普通参保居民可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医保局窗口现场查询鉴定结果。
八、待遇享受时间
(一)普通参保人员。11种特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结算,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变化的需要选择使用相应待遇,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在达到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十二分之一后,特殊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1日起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的费用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随时鉴定病种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鉴定后次月5日,年度集中鉴定病种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12月25日,下年度享受待遇情况将依照下年度的相关规定执行。鉴定合格参保人员,持身份证、社保卡到县域内定点医院,门诊就医购药直接结算。县域外医院门诊就医购药,持医院正规发票到县医保局报销。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慢性病鉴定合格后次月即可享受待遇。
鉴定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享受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在当年最高支付限额内,可按月结算,也可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就医购药不限定医院或药店,患者或其亲友到县医保局(县人社局一楼大厅医保局窗口)按规定报销。
报销提交材料:①患者本人和代办者身份证复印件②医院或药店的正规机打税务发票原件③医疗费(药费)明细原件④患者本人社保卡(农行开户)或农行卡复印件。
九、费用支出
1.当年待遇未使用完结,剩余的费用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2.如果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当年最高医保支付限额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同时终止,待新年度起始后方可继续享受。
十、其他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特殊慢性病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
1.齐齐哈尔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2.克东县2017年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种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3.克东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鉴定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4.克东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流程。
5.克东县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
6.克东县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
7.克东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
8.克东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1:
齐齐哈尔市2017年度城乡
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
(一)急性白血病
1.血象中可见幼稚或原始细胞;
2.骨髓中原始细胞≥20%;
3.有免疫分型报告;
4.有染色体型核分析;
5.有基因学检测。
(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血象中白细胞升高可见大量中晚幼粒细胞;
2.骨髓中可见大量中晚幼粒增生,嗜酸嗜碱细胞增多;
3.bcr/abl融合基因定性阳性;
4.染色体可见9号染色体与22号染色体易位。
二、各种恶性肿瘤
1.各种恶性肿瘤术后复发或带瘤生存者。
2.各种恶性肿瘤根治术后无瘤生存三年以内者。
3.乳腺癌病人行内分泌治疗五年以内者(鉴定时须携带免疫组化结果)。
各种恶性肿瘤病人具备以上任何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三、大器官移植术后
大器官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病人。
四、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1.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搭桥。
2.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需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上述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五、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1.血管造影确定支架植入。
2.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支架植入。
3.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仍需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第3项和1、2中任何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六、糖尿病合并症
1.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含Ⅱ期,视网膜有黄白“硬性渗出”或有出血斑)。
2.糖尿病合并下肢血管疾病引起的足部病变。
3.视网膜病变Ⅰ期且合并肾脏改变Ⅳ期以上(含Ⅳ期)或合并除下肢血管病变外其它大血管疾病。
4.视网膜病变Ⅰ期同时合并胫前、胫后、腓总神经传导速度减弱。
凡糖尿病患者,具备上述合并症之一者,方可认定为合格。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1.脾大伴脾功能亢进。
2.腹水。
3.黄疸。
4.实验室检查有明显改变。
(1)血液检查:有脾功能亢进,可见全血细胞减少;
(2)尿液检查:可见尿胆原含量增加,尿胆素实验阳性;
(3)血浆白蛋白与球蛋白比例倒置、血清转氨酶升高;
(4)其它:血清胆固醇降低、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5.CT、B超支持诊断。
具备第5项和1、2、3、4中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
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是指脑出血、脑梗塞经系统治疗后,遗有后遗症。
1.患侧肢体肌力在Ⅲ级以下(含Ⅲ级),需进一步康复治疗的。
2.血管性痴呆临床表现,其它原因引起的痴呆除外。
3.球麻痹不能进食需鼻饲,排除脑血管疾病之外原因引起的。
4.以上任意一项均需有头CT或MRI等影像学相应改变支持。
具备第4项和1、2、3中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1.有皮肤狼疮、溃疡、滑膜炎、浆膜炎等表现。
2.血常规:至少有白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其中一项减少。
3.尿常规:尿蛋白阳性。
4.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ENA)阳性。
5.补体减少。
具备第4项和1、2、3、5中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
十、尿毒症
肾功能衰竭,只有通过透析治疗才能维持生命的病人。
十一、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次鉴定以卫计部门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个人不需要再行申报鉴定。
附件2:
克东县2017年度农村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20种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
(一)急性白血病
1.血象中可见幼稚或原始细胞;
2.骨髓中原始细胞≥20%;
3.有免疫分型报告;
4.有染色体型核分析;
5.有基因学检测。
(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血象中白细胞升高可见大量中晚幼粒细胞;
2.骨髓中可见大量中晚幼粒增生,嗜酸嗜碱细胞增多;
3.bcr/abl融合基因定性阳性;
4.染色体可见9号染色体与22号染色体易位。
二、各种恶性肿瘤
1.各种恶性肿瘤术后复发或带瘤生存者。
2.各种恶性肿瘤根治术后无瘤生存三年以内者。
3.乳腺癌病人行内分泌治疗五年以内者(鉴定时须携带免疫组化结果)。
各种恶性肿瘤病人具备以上任何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三、大器官移植术后
大器官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病人。
四、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1.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搭桥。
2.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需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上述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五、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1.血管造影确定支架植入。
2.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支架植入。
3.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仍需服用抗凝药物。
具备第3项和1、2中任何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
六、糖尿病合并症
1.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含Ⅱ期,视网膜有黄白“硬性渗出”或有出血斑)。
2.糖尿病合并下肢血管疾病引起的足部病变。
3.视网膜病变Ⅰ期且合并肾脏改变Ⅳ期以上(含Ⅳ期)或合并除下肢血管病变外其它大血管疾病。
4.视网膜病变Ⅰ期同时合并胫前、胫后、腓总神经传导速度减弱。
凡糖尿病患者,具备上述合并症之一者,方可认定为合格。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1.脾大伴脾功能亢进。
2.腹水。
3.黄疸。
4.实验室检查有明显改变。
(1)血液检查:有脾功能亢进,可见全血细胞减少;
(2)尿液检查:可见尿胆原含量增加,尿胆素实验阳性;
(3)血浆白蛋白与球蛋白比例倒置、血清转氨酶升高;
(4)其它:血清胆固醇降低、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5.CT、B超支持诊断。
同时具备5和1、2、3、4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
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是指脑出血、脑梗塞经系统治疗后,遗有后遗症。
1.患侧肢体肌力在Ⅲ级以下(含Ⅲ级),需进一步康复治疗的。
2.血管性痴呆临床表现,其它原因引起的痴呆除外。
3.球麻痹不能进食需鼻饲,排除脑血管疾病之外原因引起的。
4.以上任意一项均需有头CT或MRI等影像学相应改变支持。
具备第4项和1、2、3中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1.有皮肤狼疮、溃疡、滑膜炎、浆膜炎等表现。
2.血常规:至少有白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其中一项减少。
3.尿常规:尿蛋白阳性。
4.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ENA)阳性。
5.补体减少。
具备第4项和1、2、3、5中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
十、尿毒症
肾功能衰竭,只有通过透析治疗才能维持生命的病人。
十一、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次鉴定以县卫计局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个人不需要再行申报鉴定。
十二、高血压(3级)
1.血压≥180/110。
2.≥2个危险因素(年龄:男>55岁、女>65岁,吸烟,血脂异常,腹型肥胖或肥胖)以上或有心、脑、肾等器官功能损害。
3.必须具备上述两项即可认定为合格。
十三、肺心病(哮喘)
肺心病鉴定标准:
1.有慢阻肺的症状和体征,同时伴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室肥大的体征或右心功能不全的体征。
2.X线检查除有肺、胸基础疾病及急性肺部感染的特征外,尚有肺动脉高压征。
3.心电图检查:
(1)主要条件:①额面平均电轴≥90度,② V1R/S≥1,③ 重度顺钟向转位(V5R/S≤1),④ RV1+SV5>1.05Mv, ⑤ avRR/S或R/Q≥1, ⑥ V1-V3呈QS、Qr、qr(需除外心肌梗塞),⑦ 肺型P波。
(2)次要条件:①肢导联低电压,②右束支传导阻滞(不完全性或完全性)。
4.必须具备1、2两项,3项中具备1条主要条件或2条次要条件均可。
支气管哮喘鉴定标准:
1.反复发作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多于接触变态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以及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有关。
2.发作时双肺闻及散在或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上述症状和体征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
4.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
5.临床表现不典型者至少具备以下一项试验阳性:
(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
(2)支气管舒张试验(+):FEV1增加15%。且增加值﹥200ml。
(3)呼气峰值流速(PEF)昼夜变异率≥20%。
符合1至4项或4至5项者可诊断为支气管哮喘。
十四、风湿类风湿
风湿鉴定标准:
1.多有链球菌感染史,急性期可有多发性及游走性关节酸痛,多发在大关节,可伴有红肿疼痛、结节或红斑;慢性期可仅感关节酸痛。
2.化验检查:抗“O”在1:500以上或血沉增快;或抗链激酶超过80万单位以上;或透明质酸酶在128单位以上;或C反映蛋白阳性。
3.X线片无骨质损害。
4.符合以上3项方可诊断为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鉴定标准:
1.类风湿因子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阳性。
2.多关节肿胀或畸形。
3.X线显示骨质疏松或骨破坏。
同时具备上述三项即可认定为合格。
十五、帕金森氏病
1.四项主征(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中至少具备两项,前两项至少具备其中之一,症状不对称。
2.左旋多巴治疗有效。
3.患者无眼外肌麻痹、小脑体征、直立性低血压、锥体系损害和肌萎缩等。
十六、心肌病
1.有心悸、气促、乏力、极度疲劳、活动后气短等症状,主要体征为心脏扩大,奔马律,肺循环和体循环淤血征,可合并有各种心律失常。
2.心电图改变:QRS低电压,少数病人有病理性Q波、ST段降低及T波倒置,心律失常出现室性心律失常、房颤、室性传导阻滞及束支传导阻滞等。
3.心脏超声心动图:符合各型心肌病的改变特点,射血分数(EF值)降低。
4.同时具备上述三项即可认定为合格。
十七、肾病综合征
1.大量蛋白尿:尿蛋白﹥3.5g/L。
2.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
3.水肿。
4.高血脂症:总胆固醇﹥5.7nmol/L。
5.必须符合1、2项方可诊断为肾病综合征。
十八、甲亢或甲减
(一)甲亢
1.高代谢症状和体征:如怕热、多汗、多食、消瘦、精神亢进等。
2.甲状腺肿大。
3.血清TT3、FT4增高,TSH减低(≤0.1mU/L)
4.符合以上三项即可诊断为甲亢。
(二)甲减
1.基础代谢率降低,在-30—45%以下。
2.甲状腺摄碘率低于正常,呈扁平曲线。
3.血清T4﹤38.6nm/L(30ng/ml)以下,FT4﹤9.11pmol/L(7.08pg/ml),血清rT3可低于0.3 nmol/l(0.2ng/ml)。
4.符合以上三项即可诊断为甲减。
十九、糖尿病
1.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含Ⅱ期)。
2.糖尿病合并下肢血管疾病引起的足部病变。
3.视网膜病变Ⅰ期且合并肾脏改变III期以上(含III期)或合并除下肢血管病变外其它大血管疾病。
4.视网膜病变Ⅰ期同时合并胫前、胫后、腓总神经传导速度减弱。
凡糖尿病患者,具备上述合并症之一者,方可认定为合格。
二十、精神系统疾病
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1)有躯体、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脑病、脑损伤,或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并至少有下列1项:①智能损害综合征;②遗忘综合征;③人格改变;④意识障碍;⑤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⑥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⑦解离(转换)综合征;⑧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2.强迫性神经症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并以强迫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①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②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或询问等;
③上述的混合形式。
(2)病人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
(3)强迫症状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抗,但不能奏效。
附件3:
克东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申报鉴定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
克东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申报及鉴定工作即将开始,本次普通参保居民共设定11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设定20种特殊慢性。在特殊慢性病申报过程中,除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所申报疾病种类和患病程度的证明材料,每种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如下:
一、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骨髓穿刺报告等相关疾病医学检测报告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二、各种恶性肿瘤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如申报人员既往因为恶性肿瘤而施行了手术治疗,需提供术后病理报告单(乳腺癌病人需提供免疫组化的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三、大器官移植术后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者提供足以证明申报人施行过大器官移植手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近期环孢素血药浓度化验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四、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血管彩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五、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
1.需提供血管支架植入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血管造影及支架植入术治疗报告单或血管内彩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六、糖尿病合并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诊疗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诊疗记录复印件。
3.相应合并症的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结果复印件。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的肝功化验报告单和B超检查的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头部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相关化验和检查(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ENA)和补体)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尿毒症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提供近期血液透析记录单和肾功化验单的复印件。
3.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一、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县卫计局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不需要通过申报和鉴定。
十二、高血压(3级)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三、肺心病(哮喘)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心电图和超声检查报告单。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四、风湿类风湿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类风湿因子或抗坏瓜氨酸多肽抗体化验单,X线检查结果报告单的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五、帕金森氏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多巴胺治疗有效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六、心肌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 彩超检查和X线报告单复印件。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七、肾病综合征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肾功和尿常规检查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八、甲亢或甲减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超声和T3、T4化验单。
3.近期的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十九、糖尿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诊疗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和诊疗记录复印件。
3.相应合并症的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结果复印件。
二十、精神系统疾病
1.如申报患者既往有所申报疾病住院治疗的病史,需提供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近期诊疗记录的复印件。
附件4:
克东县城乡居民医疗
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流程
1.根据《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通知》准备鉴定相应病种所需材料。
3.在申报鉴定时,本人或家属携带参保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以及填写齐全的《申请表》和相应病种所需材料及影像资料,城乡普通参保居民(带足相关鉴定费用)到县中医院申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须个人缴费)到县医保局申报登记。
4.以乡(镇)为单位,由各乡(镇)政府组织辖区内申报特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参保人员须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卧床的参保患者根据相关规定分别进行现场鉴定。
5.参保居民特殊慢性病鉴定结果由鉴定医院汇总后,报送到县医保局,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将通过乡镇、驻村工作队、帮扶干部三个环节发放到其手中,普通参保居民可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医保局窗口现场查询鉴定结果。
附件5:
克东县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
2017年度申报疾病种类: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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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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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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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
2.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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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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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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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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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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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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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卧床不起需要到家进行鉴定: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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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到家鉴定人员家庭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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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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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到家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如鉴定时确认申报患者属非卧床的情形,将取消其本年度的鉴定资格。
附件6:
克东县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
鉴定编号: 2017年度申报疾病种类:
姓名:
|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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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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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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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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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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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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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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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情况(专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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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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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科复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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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鉴定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附件7:
克东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
2017年度申报疾病种类: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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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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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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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
2.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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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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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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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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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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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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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因卧床不起需要到家进行鉴定: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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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到家鉴定人员家庭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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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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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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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到家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如鉴定时确认申报患者属非卧床的情形,将取消其本年度的鉴定资格。
附件8:
克东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
鉴定编号: 2017年度申报疾病种类:
姓名:
|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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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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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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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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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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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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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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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情况(专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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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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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科复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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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鉴定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