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要求和省财政厅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我县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黑财预【2016】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预决算,是指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我县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我县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预决算公开规定,并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财政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我县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县财政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条 县财政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公开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财政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财政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 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 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县财政对公开的转移支付安排、举借地方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各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县财政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⑥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人员构成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 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预决算和各部门预决算应当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自2017年起,县财政在县政府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专栏上集中公开。专栏上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七、 涉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八、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认识,明确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提高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选择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和纪检部门在部门预决算公开后,将开展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并将我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纳入正常监督范围,对我县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负责对预决算公开结果进行量化评价,并将排名情况在我县内部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监督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我县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九、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财政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