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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政办发〔2017〕85号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东县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1-29 来源:

 克东政办发201785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东县森林草原

防火联防联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机构:

    克东县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管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3

 

 

 

 

克东县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工作,有效防范和及时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和《齐齐哈尔市森林草原防火联防联管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分级负责,联防联管,巡视督查,分级响应,积极扑救,责任追究”的原则,构建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区域协作机制,筑牢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重点任务

(一)火灾预防工作

1.加强宣传教育。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配合,依据法律法规编制宣传内容,在电视台播放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公益广告,增强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县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在高火险天气通过短信发布发送预警信息,提醒人们注意野外用火,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各乡(镇)、林场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防火法规,通过在村屯张贴《森林防火命令》和《加强秸秆焚烧管制办法》等方式,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和密度,消除死角盲区,确保宣传教育全覆盖。林区公路两侧、乡(镇)村屯要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森林火警电话12119标识,并根据大风级别悬挂不同颜色防火旗,营造浓厚氛围,切实发挥警示作用。要发挥林区检查站的作用,通过发放传单,宣讲规定,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区人员的防火教育,树立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严格管控火源。

2.严格火源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规定,城镇建设区,包括县、乡(镇)建设区周边20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0公里,铁路两侧各5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边5公里;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边5公里为禁烧区。在秸秆禁烧区,严禁任何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在秸秆非禁烧区,风力达到5级以上,县农业局要及时发布公告禁止焚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各村对农田秸秆进行登记造册,林场对森林周边秸秆进行登记造册,实施台账管理,明晰责任人,落实责任,妥善处置,严防私点偷点行为。重点时段,包保单位、林场对林农交错区、墓地等重点部位死看死守,林场要坚持坟头台账式管理,明确坟头主人以及包保责任人。对林区村屯的儿童、盲聋哑、智障等特殊人员加强管理,落实监护责任人。各林场要大力开展隐患排查和“清山、清林、清河套”等活动,尤其是草塘和树林连接带、秸秆和树林连接地段要通过旋耕、清除等方式打好隔离带,严禁在防火区内放牧,切实把火灾源头堵死管住。

3.严格安全检查。县森防指组织公安局、林业局、畜牧局、农业局等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在防火期和秸秆焚烧高峰期,深入乡(镇)、林场、村屯、地块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工作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各乡(镇)、林场、村委会要在重点区域设置防火检查站,加强对进入防火区人员的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确保通过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配备灭火器材,安装防火罩,严防漏火、喷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4.抓好预报预警。在防火期内县气象局适时预测火险等级,遇有高火险天气加强与森防指会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有关人员要确保24小时上岗到位,提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应急处置准备以及秸秆焚烧管制工作,切实做到因险设防,科学应对。

5.实施联防联控。根据我县森林区域划分为四个联防区,联防区负责人组织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联防单位在森林草原防火关键节点定期召开成员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通报,进一步统筹现有扑火资源,构建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合作战优势,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要与相邻的县(市)、乡(镇)、村委会建立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以及秸秆焚烧管制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共同承担防火责任。

6.提升技防能力。加大防火基础设施投入,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各入山卡口、林区制高点安装全角摄像头,实现足不出户掌控全局。通过向上争取和财政投入,购置无人机,更新望器械,科学设置望塔,提升监测能力,实现实时全覆盖。防火期内,瞭望塔必须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监测,护林员携带灭火机具在各自责任区内流动巡护。要充分发挥应急指挥平台作用,设置专用频率和信道,确保通信畅通。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对林场周边深松整地给予适当补助。各巡护员严密监控森林草原火情以及焚烧秸秆等野外用火行为,不论是否归属本辖区,以烟为令,见烟就报。加强对瞭望员和巡护员的监督,通过电话和检查的方式进行查岗,防止睡岗、漏岗。在秸秆焚烧高峰期关键节点,扩大监测范围,严密监测火情。各级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接到火警或发现火情,要立即问明起火时间、起火地点(具体到村屯、站点),并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对瞒报、迟报,贻误时机造成重大火灾的严肃查处。

7.实现人防全覆盖。依托精准扶贫体系,实现乡村防火全覆盖。包乡镇的县领导、包扶部门、驻村工作队同时负责所在乡村防火及火灾扑救工作。整合护林员队伍,结合“五个一批”政策,积极争取增加生态护林员,以村为单位组建护林小队,负责树林草原湿地管护、抚育、植树等工作,尤其是要负责防火工作,划分乡镇进行防火、扑火基本知识培训,配备必备的灭火器械。强化扑火队伍建设,提高战术水平。定期组织开展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统筹指挥能力和火灾扑救能力。对扑火队员严格管理,防火期24小时待命,靠前驻防,遇有火情,快速出动,有效处置,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8.保障防火物资。县财政要将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任务区域结合防火实战需要,加大防火扑火物资准备,未雨绸缪,做好防大火、扑大火准备,车辆、工具要准备充足。各林场要克服麻痹思想,积极预防,通过旋耕草塘、清林等方式打通隔离带。各乡镇、林场及时检修扑火机具、交通和通讯工具,及时补充扑火物资,修复防火设施,确保关键时刻管用、够用、用得上。防火期,将扑火机具装备发放到基层,布设到重点部位,铲车、钩机等设备能随叫随到。

(二)火灾扑救工作

各林场及二克山公园要制作简易沙盘或平面示意图,明晰林分、资源、道路等布局,提升防火、扑火指挥作战能力。坚持以火为令,不论起火地点是否在本辖区,都要立即组织扑火人员,迅速赶往火场扑火。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火场指挥扑火,启动应急预案,掌握火场火势动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避免小火酿成大灾,切实提高火灾当日扑灭率。

1.分级响应。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扑救,根据火场情况,超过辖区控制能力时,应立即请求上级支援,不得延误扑火战机。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

1)Ⅲ级响应。符合以下条件,县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扑火队伍进行支援。

①发生3人以下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同时发生2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Ⅱ级响应。符合以下条件,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①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③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Ⅰ级响应。符合以下条件,县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市森防指总指挥将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县森防指前线指挥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政府支援扑火。

①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扑火安全。火灾扑救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扑火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对扑火队员、护林员和基层群众进行扑火常识、紧急避险等人身安全防护的培训和教育,严禁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扑火。扑火前指要科学合理设置总指挥、副总指挥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阻、打、清”等有效扑救措施,确保安全、快速、有效灭火,努力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火场清理。明火扑灭火场控制后,组织人员彻底清理余火,留足火场看守人员看守1-3天。经检查验收,达到无明火、无烟点、无气味后,确保不会死灰复燃,接到撤离命令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火灾评估。火灾发生后森防指及时会同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整理好火场原始记录,建档立案,本着“四个不放过”原则,将结果上报市森防指。

三、责任体系

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即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的分级负责制度,分别签订责任状,划分责任区,确保把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责任区,落实到每一个人。

(一)责任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万无一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刘卫东同志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的全面工作常务副总指挥王曦同志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日常工作。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主要划分四个联防区,实行县级领导和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包扶森防责任区机制,其职责分工如下:

第一联防区爱华林场总负责人为县政府副县长于欢、孙志民,负责第一联防区森林草原防火的全面工作,农业局负责爱华林场后山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水务局负责爱华林场永平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畜牧局负责爱华林场清洁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农机服务中心负责爱华林场大犁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教育局负责爱华林场宝山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卫计局负责爱华林场北鹿场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市监局负责爱华林场红旗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

第二联防区发展林场,总负责人县政府副县长景红玮,负责第二联防区森林草原防火的全面工作,发改局负责发展林场前进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工信局负责发展林场黎明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交通局负责发展林场五间房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经合中心负责发展林场青年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物价局负责发展林场东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环保局负责发展林场八间房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电业局负责发展林场新兴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

第三联防区东兴林场总负责人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长程万山,负责第三联防区森林草原防火的全面工作,公安局负责东兴林场宏大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财政局负责东兴林场振兴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审计局负责东兴林场后山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统计局负责东兴林场场直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住建局负责东兴林场东兴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国土局负责东兴林场兴龙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司法局负责东兴林场东龙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城管局负责东兴林场民付站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

第四联防区二克山、一苗圃总负责人为县政府副长刘国范,负责第四联防区森林草原防火的全面工作,人社局负责二克山公园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民政局负责第一苗圃森林草原防火的各项工作。

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工作,对责任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林场对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林业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作为森林草原防火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正常开展;防火期内,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宣传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建立联防制度,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负责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森林草原防扑火物资,组建森林草原扑火队伍;高火险期和秸秆焚烧高峰期,负责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禁火令;执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按“有火必报”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负责全县森防的日常工作,落实森林防火值班制度;负责林场、林间地秸秆焚烧等野外用火行为的监管与查处;负责全县森林防火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负责扑火队伍的培训,并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扑救能力;负责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草原防火日常工作,落实草原防火值班制度;负责全县草原防火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提高草原火灾预防能力;负责组织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草原防火意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草原火灾发生原因、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县农业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将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秸秆焚烧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各乡镇加强对秸秆焚烧的监管,确保禁烧区全时段“零焚烧”,非禁烧区不具备焚烧天气条件时严禁焚烧。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和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县安监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作用,及时与县森防指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水务局: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和防火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公路红线以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协助森防指制发扑火车辆路桥免费通行证,通知路桥收费站开设绿色通道,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黑龙江省林业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防火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联规〔2017〕3号)的规定,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应由县财政安排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县发改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及林区防火道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卫计局: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宣传工作,同时负责做好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协调保障与扑火救灾工作相关的应急通信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配合县农业局深入一线开展秸秆焚烧督导工作,消除秸秆焚烧安全隐患;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草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检察院法院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依法查处工作。

县消防大队: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重点做好林区乡镇、村屯和林场居住区预防扑救工作,防止山火殃及居民居住地。

乡镇政府、林场: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作部署;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日常管理机构和秸秆禁烧管制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责任制,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建立联防制度,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工作;防火期内,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宣传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储备森林草原防火扑火物资,组建扑火队伍;执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按“有火必报”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村委会:负责做好本村的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维护当地防火安全;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公约,与居民签订防火协议,督促居民认真遵守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有关规定;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相关规定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检查和秸秆焚烧管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群众扑火队,进行安全扑火及技能培训;发现违规焚烧秸秆及时制止;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时,立即向上级森防指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二)责任追究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火灾发生后,根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重大财产损失和24小时扑灭率,严厉查处责任制不落实、职责不履行、防控措施不落实等失职渎职行为。县森防指在火灾扑灭后的3日之内将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上报市森防指。火案查处过程要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确保火案查破率达到100%、责任人处理率达到100%。

1.公安部门对火灾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焚烧秸秆的,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林场场长、村党支部书记是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分管副乡镇长、副场长村委会主任是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焚烧管制工作主要责任人。

乡镇党委、政府、林场、村委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辖区内存在违规焚烧秸秆或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由上级森防指或焚烧秸秆领导小组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林场场长、村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教育,对乡镇政府党政分管领导、林场分管场长、村委会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本辖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巡护人员防火期内未按规定深入责任区内开展森林草原巡护工作追究相应责任。

3.本辖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视情节给予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的党纪政纪等处分。

4.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行政区域未建立联防机制;联防区域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未及时扑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未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行政区域内非属地管理单位;非属地管理单位范围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 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农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森防指成员单位未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给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秸秆焚烧管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克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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