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东环法〔2016〕51号
东黎饼中王 :
许可证号:230230-012144
地址:克东县克东镇春和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关宝昌
我局于2016年 8 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废气、噪声直接排放,影响居民生活。以上事实,有监察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六条关于“在居民区内申请设立产生烟尘、油烟、有害气体、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向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18日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克东环法〔2016〕47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同时我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东环法〔2016〕4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营业,限期补办手续。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克东支行
户 名:克东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2231012000000015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克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东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6年9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东环法〔2016〕52号
益民美食 :
负责人证件号:230230197203111119
地址:克东县克东镇春和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凤兰
我局于 2016年 8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废气、噪声直接排放,影响居民生活。以上事实,有监察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六条关于“在居民区内申请设立产生烟尘、油烟、有害气体、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向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9月18日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克东环法〔2016〕47号)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同时我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东环法〔2016〕4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营业,限期补办手续。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克东支行
户 名:克东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2231012000000015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克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东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6年9月26日
停产整治决定书
克东环停〔2017〕2号
克东县永久洗浴中心:
地址:克东镇保安街圣水路83号(老消防队)
工商注册号:2302306000501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宋继红
2017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你单位检查时,查实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设施擅自营业,导致烟尘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配套建设除尘设施,烟尘超标排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关于“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第(四)项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关于“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停止生产、实施整改。
当事人完成改正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东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7 年4 月25日
停产整治决定书
克东环停〔2017〕1号
克东县神华保温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克东县宝泉镇兴华街一委三组
工商注册号:92230230MA19BUP40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龙河
2017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你单位检查时查实企业无任何噪音防护设施和措施生产,导致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无噪音防护设施生产,噪声超标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关于“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第(四)项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关于“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停止生产、实施整改。
当事人完成改正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东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7 年4 月24 日
查封决定书
克东环法〔2017〕1号
克东县永久洗浴中心:
地址:克东镇保安街圣水路83号(老消防队)
工商注册号:2302306000501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宋继红
因你(单位)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烟尘超标排放,逾期未整改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关于“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关于“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查封物品清单》(第1号)所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自 2017 年5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以 查封 方式,存放于 原锅炉房内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克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第 1号)。
克东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7年 5月 8日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及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污染事故的纠纷的调查处理;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三)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实施县级减排计划,完成上级安排的减排目标任务。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六)负责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环境统计、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八)依法对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三同时”执行、污染减排、限期治理完成情况进行现场监察。负责全县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拟定全县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协调开展全面环保行动。
(十一)负责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 长: 周洪昌 负责县环保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 :李国成 分管办公室、人事、机关党支部、业务股及政务大厅环评审批事项。
副局长 :钟 平 分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工作。
环境监察大队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依法对辖区内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3、负责辖区内排污者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负责排污申报工作。
8、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环境监测站
1、对环境中各要素进行经常性监督,掌握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
2、对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3、为全面开展环境管理、环境信访、排污收费等工作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4、对全县排污单位或个体户提供委托服务性监测。
5、开展环境测试技术方面的研究,促进环境技术的发展。
6、认真执行监测技术规范,完善监测项目,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
克东镇保安街原公安局办公楼四楼
单位电话:0452-4312369